您的位置:

首页 >> 相关政策 >> 生育保险


居民生育保险

[ 信息录入:bjsjwl | 时间:2017-07-16 | 作者: | 浏览:5501次 ]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女性城镇居民,因生育或终止妊娠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时间从2007年7月1日算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得中断缴费。否则,连续缴费2年以上时间重新计算。

  二、补贴标准 

生育医疗费主要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诊查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一)妊娠32周以上正常生产或者妊娠不满32周早产者,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三级医院1040元,二级医院880元,一级医院720元。

(二)妊娠16周以上32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40元,一级医院560元。

(三)妊娠不满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三级医院24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60元。

(四)有剖腹产指征,实施剖腹生产者,其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三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600元。对无剖腹产指征实施剖腹产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按本条(一)款标准执行。

(五)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生育医疗费补贴400元。

(六)参保人员因生育或终止妊娠手术引起并发或伴发症产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的,定额补贴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补贴标准限额以上部分,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

三、审批程序

(一)城镇居民在生育前,由本人或家属持城镇居民《医保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参保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城镇居民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审批表》,办理资格认定审批手续。如遇急诊可先办理入院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二)城镇居民持医保证、医保IC卡(金台、渭滨、陈仓区)和《城镇居民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审批表》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四、费用结算

(三)门诊发生终止妊娠手术费用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报销时,个人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明细单、正规发票送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五、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及其他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四)在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外的费用;

(六)涉及生育中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